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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疫情致傷病補助標準不一 監院促衛福部改進

2024/1/17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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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監委紀惠容今天說,衛福部辦理因執行COVID-19防治工作致傷病者補助作業,未訂定審議參考指引,也未公告判斷標準及補償金額計算基準,導致申請人對審定結果疑慮,監院督促衛福部改進。

紀惠容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民國112年12月20日通過她所提調查報告,針對衛福部辦理「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未公告補助判斷標準及補償金額計算基準,衍生爭議,要求檢討改進。

紀惠容說,衛福部在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COVID-19為第五類傳染病,並在112年5月1日將其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這3年多依該補助辦法規定,共有802人申請補助,經核准獲補助者共123人,駁回率高達8成以上,總計補助金額為新台幣1000萬餘元。

紀惠容表示,辦法中規定,申請人須同時具備感染傳染病,且與執行防治工作有因果關係,並造成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才能獲得相關補助;但衛福部針對「致傷病」未有明確定義,只授權審議小組審定。

紀惠容說,在疫情持續3年多期間,醫事人員執行許多COVID-19防治工作,但審議小組以111年2月作為分界點,在這之前確診即使是輕症也符合傷病要件;但之後確診個案,如症狀輕微、無肺炎徵候、未住院治療或未使用抗病毒藥物,審議小組則認定不符傷病要件,判斷標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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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惠容指出,衛福部針對補償金額計算基準,並未訂定參考指引,也沒有公告民眾周知,絕大多數醫事人員都不知悉審議標準及補償金額計算方式;衛福部對於審定不予補助者,只制式化通知審查結果,對於不予補助原因或補助金額給付標準,都未詳予說明或加強溝通,導致申請人無法釐清疑慮、信服審議結果,有檢討改進必要。

紀惠容說,補助辦法雖為鼓勵性質,衛福部作為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中央主管機關,仍應釐清、分析醫事人員申請補助人數偏低原因,並加強申請管道暢通,保障醫事人員權益。(編輯:林興盟)1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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