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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進口非法未規範魚貨最重罰3000萬元

2024/4/23 09:50(4/23 11:3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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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口IUU魚貨最重罰3000萬元。圖為2017年海巡署登檢宏都拉斯籍運搬船,打擊涉嫌載運IUU的漁獲流入市場。(農委會漁業署提供)
立法院會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口IUU魚貨最重罰3000萬元。圖為2017年海巡署登檢宏都拉斯籍運搬船,打擊涉嫌載運IUU的漁獲流入市場。(農委會漁業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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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IUU魚貨、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違反者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台灣遠洋漁船所捕撈漁獲物,不屬於進口魚貨,不在此次修法的規範範圍,國內一般漁民不會因此觸法。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漁撈作業議題,近來受到國際社會矚目。為接軌國際打擊IUU漁業規範,台灣在2016年訂定遠洋漁業條例,並在2019年已從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除名,不過,台灣尚未訂定相關進口規範,此次修法增訂禁止IUU魚貨進口及罰則,以有效防止IUU魚貨輸入台灣。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11日進行初審,當天在朝野立委無異議下,通過行政院版增訂第14條之1及第36條之1的修正草案。

三讀條文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有關罰則部份,三讀條文規定,違反第14條之1規定情形之一者,處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最近1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2次以上者,處新台幣900萬元以上4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避免造成國內漁民恐慌,審查會當初也通過,於增訂的第14條之1加註立法說明,「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非本條例所規範之對象」。(編輯:郭無患)11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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