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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業管線 高市:依地方制度法

2015/3/1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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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11日電)高雄市長陳菊今天表示,訂定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是地方制度法的權限。法制局長也說,工商輔導和管理是地方自治事項。

高雄市10日通過訂定「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要89條管線單位,即13家石化業者的總公司都南遷高雄,讓石化公司的管理階層也都和高市府合作,一起承擔城市安全。

行政院質疑市府作法違憲,市府經發局、法制局和工務局召開記者會,說明市府訂定自治條例的立意和考量。

陳菊說,相關管理是地方制度法的權限,市府沒有逾越權限。

法制局長許乃丹說,地方制度法第18條的第7款載明工商輔導和管理是屬於地方權限。她說,市區道路管理條例中,許可電信、自來水等公用或供民生使用的管線;但是市府基於工業石化管線埋設是非公用和民生使用,認定埋設管線單位違法。

她說,市府訂定自治條例沒有強制企業將總公司設在高雄,但是有權管管線埋設和道路使用,既然企業生產和管線在高雄市,市府有管理非公共管線的權限。

經發局長曾文生反駁外界質疑高雄市為爭取更多的統籌稅款的作法。他說,氣爆期間市府光是要找業者協調做管線排空就有很多問題,他盼透過此法可以讓企業決策者能和高市府一起面對石化管線安全。

他說,訂定自治條例是要讓大家正視石化產業發展並找一條出路。

「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要求89條管線單位在105年底前將總公司南遷,違者經發局得停止使用既有管線,並會同道路主管機關停止繼續使用道路線。1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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