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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豐鄉長冤獄135天 判賠40萬元

2015/5/17 18:40(5/17 19: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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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17日電)花蓮縣壽豐鄉長張懷文4年前疑涉賄選案,2審大逆轉判無罪定讞;今年3月張懷文委請律師聲請冤獄賠償,花蓮高分院判賠新台幣40萬5000元。

張懷文4年多前在選前遭指控送9條珍珠項鍊給選民,涉嫌賄選,遭羈押135天後,一審判有期徒刑4年。當時偵辦的檢察官吳文正遭控違法濫權取證,張懷文上訴後,2審獲判無罪,於是她提起冤獄賠償。

花蓮高分院判定,張懷文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的痛苦、名譽減損、自由受拘束、檢察官違法失職之情節輕重等,以每日補償3000元為適當。以此金額計算,張懷文得以請求補償金額為40萬5000元。

張懷文今天表示,對判決結果並無太多喜悅,相信還有很多人遭遇冤案情形,希望法律要更審慎,事後再怎麼賠償也無法彌補,希望事情就此告一段落。10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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