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大陸修法 明星代言先試用產品

2014/8/26 20:33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台北26日電)大陸廣告法修正案25日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專家分析,今後明星必須使用過產品、或接受過服務,而且最好經過公證程序,才能為商品廣告代言。

京華時報報導,廣告法修正案特別要求,「廣告薦證者應有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釐清明星代言商品應負的責任,薦證者即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推薦或證明商品、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應依據事實,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不得薦證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證明,工商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商業聯合會媒體購物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王波表示,法律規定出爐後還需要配套細則,例如明星應有公證的書面材料,證明自己用過某種產品,然後才能代言。103082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