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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精神疾病 男子縱火無罪

2014/7/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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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4日電)陳姓男子不滿員林一家醫院的服務,又不滿妹夫沒有付贍養費給妹妹,前往醫院以及妹夫住處縱火;不過法官認為陳男罹患精神疾病,判陳男無罪。

地院法官說明,陳姓男子因罹患精神分裂症,事前雖準備縱火工具,不過陳男在犯案時精神狀態確因精神分裂症發作,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判決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因不滿員林鎮一家醫院的服務,另對妹夫蕭姓男子沒有依照離婚協議給付贍養費給妹妹感到不滿,去年8月,利用凌晨帶塑膠袋、松香油以及打火機等前往縱火。

陳姓男子先前往醫院停車場縱火,燒毀多輛機車;再轉往蕭姓男子住處,將自備的布料塞入一輛重型機車儀表板下方的置物箱,潑灑松香油後使用打火機點火。蕭姓男子及兒子聽見爆炸聲,趕緊逃出。

不過,在法院審理此案時,陳姓男子提出醫院出具的診斷說明書以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證物,法官判定,陳姓男子在犯案時,精神狀態確因精神分裂症發作,沒有辦法辨識自己的行為違法,也欠缺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而無刑事責任。

法官說明,陳姓男子事前雖有準備縱火工具,犯罪後逃離現場以避免查獲等行為雖似與常人無異;不過根據醫院專業的鑑定報告,男子實際上因罹患精神分裂症,以致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不能以被告犯罪過程與常人無異,馬上認定男子並不欠缺辨識自己行為違法的能力;因此判決無罪。10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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