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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遭車撞死 指揮女義交無罪

2014/8/1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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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一名女義交被控在路口指揮交通時,未完全擋住直行車,導致汪姓騎士遭撞死。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認定她無疏失,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民國98年3月17日上午8時,林姓男子開車行經台北市萬大路與西藏路交岔路口時,想左轉駛入西藏路,在路口指揮交通的陳姓女義交,指揮林男左轉,結果卻導致林男撞上對向直行騎機車的汪姓男子,汪男送醫急救後死亡。

一審法院認定,當時女義交依照現場車流判斷以吹哨和手勢要求對向車道禁行,指揮車輛左轉,這時直行車優先規定已被排除,大多數車輛都已停車,惟獨機車騎士沒有聽從指揮才導致車禍發生,顯見女義交和林姓男子並無疏失,因此判決兩人無罪。

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則持不同看法,認定女義交和林男沒有注意車況都有過失,撤銷無罪判決,分別依業務過失致死及過失致死罪改判3個月和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林男部分不得上訴而定讞。

女義交部分則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現場指揮應以義交為主,她的指揮跟車禍也不必然有因果關係,女義交並無疏失,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1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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