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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權益遭炒 勞工可保工會資格

2014/9/5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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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5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未來企業工會成員因勞資糾紛遭解僱時,可暫留工會成員資格,繼續爭取權益。

勞動部今天表示,過去許多企業工會幹部,為了替員工爭取年終獎金、加班費等相關權益,而遭到雇主以解僱方式打壓工會,工會幹部一旦被解聘,就會喪失工會成員資格,無法繼續為全體工會爭取權益。

勞動部指出,為了避免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影響工會運作,已於8月中預告修正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預計年底前能夠正式上路。

勞動部說,未來企業工會可增訂工會章程,當工會成員因勞資糾紛遭企業解僱,在向法院或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訴訟期間,仍可暫時保留工會成員資格。

如果工會章程中沒有上述規定,也可以緊急召開會員大會,讓工會幹部即便被雇主解僱,也能暫時保留原身分,留下來替工會成員伸張原有主張。10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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