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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員體罰學童 判拘役50日

2014/9/1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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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7日電)何姓教保員在去年1月,以幼兒園學童表現不佳為由,徒手拍打學童雙手手臂內側數次,遭法院依故意傷害兒童罪判拘役50日。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何姓教保員在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以學童表現不佳為由,徒手接續拍打學童雙手手臂內側各數次,導致學童雙手手臂紅腫瘀血及右肘關節挫扭傷。

經學童母親提告,何姓教保員庭訊時坦承,有徒手接續拍打學童雙手手臂內側各數次,但否認有傷害犯行,並辯稱是因為學童上課不專心,用餐速度非常緩慢,還傷害其他小朋友,情急之下才用手制止。

此外,何姓教保員也表示,她是善意導正,非蓄意傷害,且隔著體育服輕拍學童雙手手臂,沒有傷害學童可能。

法官認為,何女身為教保員,理應秉持保護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的職責,竟恣意傷害被害學童,損害學童身心健全發展,且未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未見深切悔意,依故意傷害兒童罪判處何女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10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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