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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土地倒廢棄物 巡查員判刑

2014/10/31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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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31日電)台糖公司月眉資產管理課張姓土地巡查人員,於民國100年至101年間,將台糖土地供人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今天遭法院判刑3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張姓巡查員負責巡查台糖公司所有台中市南屯區山子腳段第420地號土地,張男於民國100年至101年間,將土地給不詳人士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張男再委託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的鄭姓男子,將堆置廢棄物掩埋回填。

判決指出,張男與鄭男明知土地土石為台糖公司所有,竟盜挖並將土石運出變賣。鄭男又僱用不知情黃姓業者,將碎石機等機具載運至現場,但鄭男因無法提出砂石來源合法證明,黃姓業者僅工作3小時後,即拒絕再為鄭男加工。

法官認為,張、鄭兩人僅因一己之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分別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而張男身為土地巡查人員,竟違背職守,趁職務之便犯罪,惡性重大,依廢棄物清理法和竊盜罪判張男3年、鄭男2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10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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