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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國中女生 判1年4月

2014/11/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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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3日電)一名男子在臉書認識國中女學生,透過通訊軟體邀約對方見面,在車上性侵得逞。彰化地院今天判處徒刑1年4個月。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書,今年3月,這名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國中女學生,利用通訊軟體約對方出來;男子以為女學生年滿14歲,親吻女學生、性侵女學生得逞。

女學生的同學事後向警方報案,檢警介入偵辦;男子辯稱,當天是第一次和女學生見面,只知道她是國中生,但分不出來是否未滿14歲,而且他沒有強迫女學生,女學生是自願的。不過,女學生表示,被性侵的過程中,她有掙扎和扯抗,但對方力氣很大,她推不開。

地院法官認為,被告為逞其性慾,沒有考慮到被害人年少不更事,對性仍屬懵懂,被告對女學生的猥褻及性侵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都有不良影響,且被告犯後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10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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