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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機猥褻醉女 義大前捕手判刑

2014/11/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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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前義大犀牛隊二軍球員江子健被控猥褻酒醉女子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認定,判江男7月徒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義大犀牛球團去年6月間表示,江子健因休假時個人行為嚴重影響球隊形象,球隊即刻起予以解除合約。

檢方起訴指出,被害女子與女性友人在去年5月19日凌晨赴台北巿信義區夜店飲酒,原本清晨3時欲回家,但後來受江子健提議而前往KTV唱歌,一群人在KTV內飲用威士忌。

檢方表示,江男明知兩女在夜店已喝過酒,仍不斷對兩女勸酒,並藉機觸碰兩女的手,也不讓兩女離去(回家)。一群人後來結帳離開KTV,被害人的女性友人自行離去。

檢方指控,江男與郭姓男友人明知被害女子在包廂內時,與男友說要回家了,卻因發現女方倒在郭男車上且酒醉意識不清,認為有機可乘,在江男的要求下,由郭男開車載江男及女方到汽車旅館並開一房間;江男在床上對女方摟抱、親吻、摸胸,還伸手欲脫下女方褲子,女方後來驚醒,江男才停止猥褻行為。兩男犯後未見悔意,向法院求處從重量刑。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江子健否認犯行,辯稱女方主動,且意識清醒;法院審酌,江男沒有前科,後來與女方和解,並給付金和解金,因此判江男7月徒刑,緩刑3年;吳男雖支付和解金給女方,不過法院認定他並不知情,判他無罪。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可上訴。1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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