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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坐發動機車 未行駛判無罪

2014/12/2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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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5日電)陳姓男子酒後跨坐在已發動的機車上,遭巡邏員警測得酒精濃度為0.93毫克,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男並無行駛上路,判他無罪。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28歲陳男於9月1日晚上11時在KTV飲酒後,跨坐在已發動引擎、開啟頭燈的機車上,且機車逆向停於馬路彎道靠近雙黃線處。

判決指出,巡邏員警見陳男逆向停車,對陳男進行盤查並施以酒測,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93毫克,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陳男酒後發動機車並坐在車上,非屬刑法醉態駕駛罪所指的駕駛行為。

此外,法官以檢察官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陳男不能安全駕駛機車而仍駕駛的相關事證,判處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1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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