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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傳恐嚇簡訊 違法取證判無罪

2015/3/1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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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11日電)彰化檢方偵辦性侵案,發現被告手機內有恐嚇簡訊,被害人雖無報案,不過檢方依妨害自由罪起訴,但地院認為違法取證判無罪。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彰化地檢署在偵辦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在被告手機內有發現「我會用合成照把你祼照公開報復」、「你的形象破滅,我有前科」等字眼的簡訊,檢方追查簡訊來源,查出接收簡訊的是案件中的被害少女,檢方依妨害自由罪起訴被告。

不過案件在審理時,被告委任律師向法官說明,被告的手機交給父親保管,不過檢察官沒有經過被告同意,也沒有出示搜索票,就要求被告的父親交出手機,進而發現恐嚇簡訊,檢方先違法搜索,取得被告及被害人的筆錄,依毒樹果理論,證據已無效力。

法官則認為,檢方意外發現手機內有恐嚇簡訊,但被害人沒有報警,且被告傳簡訊後,兩造沒有聯絡,難以認定持續騷擾而產生重大危險,且檢方違法取證,法院如果使用不純潔的證據,審判被告的違法行為,形同鼓勵或縱容偵查機關的違法偵辦行為,司法追訴審判程序也會染上瑕疵,因此判決無罪。10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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