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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施行細則修正 強化民眾參與

2015/7/3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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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日電)環保署今天修正發布環評法施行細則,未來開發單位可自提進二階審查,另明確規範說明會、公聽會及現勘方式,未來地方政府一體適用,強化民眾參與度。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午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共修正23條及新增2個附表。主要重點為:明確訂定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扮演角色、落實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增列二階環評審查方式、規範環評書件變更程序、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強化環評法各項規定。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說明,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明訂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表列明定環評審查及監督分工。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第一階段環評扮演角色,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環評書件,應先釐清非屬環保署所主管的環保法規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的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再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綜計處強調,針對開發單位應辦理的公開說明會、陳列或揭示環說書、環保主管機關範疇界定會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及現勘的方式,都予以明確規定,未來也會要求地方政府用一致性標準比照辦理。

「修法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方式為審查、表列及自願三種方式,」綜計處說,過去只有經環評委員審查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時,才能進第二階段環評程序,現在開發單位在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前,也可以書面自提進二階環評。

此外,還有明列備查、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規定及內容。環署與地方政府所訂定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包含委員利益迴避原則。10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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