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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單車沒照明 翁遭撞癱賠償減半

2015/11/1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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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0日電)柯姓婦人多年前夜間超速無照駕駛,撞癱騎單車的老翁。法院認為老翁騎車無燈光,應負5成責任,判柯婦應賠新台幣89萬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柯婦在民國100年8月27日傍晚開車行經花蓮縣鳳林鎮,無照駕駛又超速,撞上騎單車的八旬老翁,造成老翁腦部受創,成了植物人,終身仰賴專人照顧起居。事後,老翁家屬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051萬餘元。

柯婦辯稱,車禍肇事主因是老翁闖紅燈所致。但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柯婦無照超速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但老翁在夜間騎腳踏車未開啟燈光,且無反光裝置,穿越馬路時也未注意車前狀況,雙方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170萬元,柯婦應再賠償89萬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10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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