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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聲押程序被告及律師應有閱卷權

2016/3/3 15:46(3/3 15: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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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3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審理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聲請釋憲案。賴素如指出,人權保障要落實,攻防武器要對等,聲請羈押程序中的被告及辯護人,應有閱卷的權利。

賴素如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表示,她肯定司法院大法官能重視此一實務上詬病已久,因限制被告及其辯護人閱卷權利而嚴重戕害人權的議題,雖然她所親身經歷已成為心中無法磨滅的痛,且因受羈押而失去的自由與名譽也永難回復,但仍希望透過大法官的審理,以及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關注與理性討論,能讓我國司法對刑事被告之人權保障愈臻完善。

賴素如表示,曾遭「羈押禁見」對她而言是一段活生生、血淋淋的慘痛經歷,在看守所羈押禁見期間身體及內心所受的折磨非他人所能想像,但對她而言最痛苦的,莫過於羈押程序中檢方為押而押的不擇手段,以及不知為何被羈押,無從為自己防禦及答辯的過程。

此經歷讓她切身體認到一直以來檢方辦案流傳一句話:「人押了,案子就破一半。」以及羈押禁見人常對律師說的一句話:「只要能出去,我甚麼都認了!」的箇中道理。

賴素如說,第一次羈押庭她以新台幣120萬元交保,但第二次開羈押庭時,檢方向法院提出所謂「密件」,並要求法院不要提示給被告和辯護人看,法院也聽從檢方的意見,不讓被告和辯護人知曉「密件」的內容是什麼?

她表示,一直到今天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經由法務部的發言代表提及,才知悉原來當時的「密件」竟然只是通訊監察譯文,檢方拒絕讓被告及辯護人知悉,又據此作為聲押的理由,導致她在無從進行防禦、答辯的情形下遭羈押禁見達四個月之久。

賴素如認為,刑事訴訟制度中「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原是在保障被告的名譽權,實務上卻反而無限上綱地以「偵查不公開」作為限制被告及辯護人閱卷之理由,對被告名譽權及訴訟權損害至鉅。

賴素如強調,她聲請大法官釋憲,是希望能喚起社會各界及相關單位對刑事被告人權的重視,自己或許不是在無法閱卷、無從防禦情形下遭檢方聲押的第一人,但她希望自己是訴訟程序上受此不公平對待的最後一人。1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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