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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偶變怨偶 互控不辦結婚登記訴諸法院

2016/10/19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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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王姓男子和廖姓女子訂婚後宴客,但兩人不願辦結婚登記,要求彼此返還訂婚等支出費用。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判雙方都有過失,抵扣彼此費用後,廖女應還王男46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具有高學歷的王男與廖女,於民國99年10月訂婚,並於同年11月大宴賓客。婚禮後,王男在台北上班,只能利用週休二日到台中和廖女同居,但王男指控廖女不願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百般推託甚至避不見面,要求廖女返還訂婚和婚禮支出費用。

廖女則反控是王男以沒時間、主管刁難不准請假等理由,不辦理登記結婚,還說雙方既然經結婚「何必在乎那張紙」,每次和他溝通,王男還要她多讀佛書、轉心念等語,而她也有支出訂婚和婚禮的錢,王男也應還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王男和廖女都有相當智識,但舉行婚宴後未能辦妥結婚登記,乃因雙方無法協商取得共識且互不退讓、各執己見,是導致彼此遲遲不能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兩造均有違反婚約的情事。

法官審酌雙方支出費用後,判廖女應返還王男新台幣99萬多元費用,王男則應返還廖女53萬餘元,彼此費用相抵後,廖女應還王男46萬多元。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全案定讞。10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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