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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採曆年制 勞動部說易生糾紛

2017/1/13 12:43(1/13 13:0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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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3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特休假在法令的規定下是工作年資滿多久,就有多少天的特休假,如果用曆年制來排,就會容易產生糾紛。

勞動基準法修法上路以來,引發許多爭議,根據勞動部給律師陳業鑫的回函中寫到,如果勞工在民國105年7月5日到職,到106年1月5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滿6個月,可依新修正的勞基法取得3天的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為106年1月5日至106年7月4日之間。

倘勞工繼續工作未中斷,並於106年7月5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自106年7月5日至107年7月4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也就是說,勞工的特休以到職日為主,而非採曆年制。

勞動部官員解釋,不是反對特休用曆年制算,只是依照目前的法令規定下是工作年資滿多久,就有多少天的特休假。

勞動部說,過去特休假是由勞資雙方可以排定,如果採用曆年制就沒有太大問題,但現行規定是只能由勞工來排定,因此勞工的年度終結日還沒有到時,雇主也無法採曆年制來結清。

勞動部舉例,雇主採曆年制要在12月31日跟勞工結清特休假,但勞工可主張特休是由勞工排定,年度終結日是隔年6月30日,為什麼要提前被雇主結清。勞動部說,提前結算是否優於勞基法也有爭議。

勞動部表示,按照法令規定用到職日來說,不管給假天數、年度終結日來結算工資就沒有問題。但如果用曆年制來算,是沒有辦法按照法令規定的話,就會有些問題。1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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