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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萌樓日日春迫遷案 最高法院16日宣判

2017/5/2 11:43(5/2 11:5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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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日日春協會遷出文萌樓案,最高法院今天召開言詞辯論,日日春主張林姓投機客炒作古蹟是不當得利;林姓買主委任律師則說,他們是合法使用權人。法官庭末諭知辯結,於16日宣判。

位在台北巿大同區的文萌樓,曾經是公娼館,被日日春協會承租後,成為台灣第一個性工作者運動的場所。台北巿政府後來將文萌樓列為巿定古蹟。

日日春協會成員在最高法院大門高喊「炒作古蹟才是侵害公眾權利」,成員郭佩妤表示,文萌樓自2011年遭劉順發、林麗萍夫妻買下後,就提出排除侵害官司,要求承租的日日春協會遷出,纏訟至今,對方向原屋主買屋後,不願收他們的租金,另控訴他們「不當得利」。成員期盼台北巿政府將文萌樓收歸公有,否則讓投機客以區區新台幣330萬元買下,後續若經營將可獲數倍暴利。

本案一審、二審及更一審均判日日春敗訴,須遷出文萌樓,日日春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收案後,認為本案有重大法律爭議,包含劉姓夫婦主張排除侵害是否超過時效?日日春租賃契約沒有經過公證,有無法律效力?今天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兩造律師到場激辯。

日日春協會律師主張,對方買了文萌樓這個違章建築,事先應考量房子已有占有人,違建的買受人不能主張排除他人占有;劉姓夫婦委任律師則說,日日春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占有,根據最高法院見解,只有真正擁有事實上使用權才能占有,他們才是真正的占有人。

審判長庭末諭知,本案辯論終結,定於16日下午3時宣判。10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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