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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李姓後勤士軍冤案 主官無罪定讞

2017/5/3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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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花蓮資電作戰指揮部電戰二中隊李姓後勤士自縊軍冤案,當時的黃姓主官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最高法院近日維持花蓮高分院見解,判黃男無罪定讞。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95年間,花蓮縣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電戰二中隊李姓後勤士,被人發現在部隊樓梯間身亡,部隊以自縊死亡結案。

李男的父親無法相信自己的孩子無故命喪軍中,多年來四處奔波,而在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成立後,及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的協助下,全案重啟調查,也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花檢在104年10月對黃男提起公訴。

當時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指出,根據檢察官調查事證,李姓後勤士罹有精神疾病,經醫院精神科門診評估達停役標準;案發當天,李姓後勤士憂鬱症病情惡化已住進醫院,黃姓部隊長卻自行派員將他帶回部隊,使李姓後勤士無法接受適當的醫療,而於當晚自縊身亡,因此認定黃姓部隊長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審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未能舉證黃男對李姓後勤士自縊身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而且,黃男向醫院確認李男的病情未果下,下令將李帶回部隊,並無違反相關注意義務;因此,在檢方未盡積極舉證說明的情況下,無法說服法官形成黃男有罪的心證,所以判黃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在去年8月駁回上訴。法官認為,這起案件並非部隊凌虐致死案件,而且調查黃男相關行為,並無違反任何注意義務,除屬無過失外,與李男死亡結果間,也無任何刑法上相當因果關係,無負過失致死的犯行可言。

案件再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黃姓主官無罪定讞,全案就此確定。1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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