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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寄信遭阻 大法官認有違憲

2017/12/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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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日電)死刑犯邱和順不滿在看守所寄信被要求修改才可寄出,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56號,認為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違憲。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全文為,「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

大法官認定,在「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在「無礙監獄紀律」部分,在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效。

此外,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

大法官認為,監獄行刑法第66條的「檢查書信」部分合憲;「閱讀書信」部分則是部分違憲,在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效;「刪除書信」部分,大法官做出合憲性解釋。

犯下學童陸正撕票案、遭判處死刑定讞的邱和順,在民國100年12月向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申請,要寄出16張名為「個人回憶錄」的信函給友人,遭要求要修改後再行提出。

邱和順不服,認為信函內容並無妨礙監獄紀律之虞,此舉已侵害言論及通訊自由,因此提出申訴;訴願不受理的情況下,邱和順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102年8月駁回上訴定讞,邱和順轉向聲請釋憲。1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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