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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事業機構撫卹金案 大法官:普通法院審

2017/12/29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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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已逝世的前嘉義縣東石鄉長顏益財撫卹金案,為釐清審判權究竟是地方法院還是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解釋,認為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司法院新聞參考資料指出,顏益財在民國79年3月任滿退職,領取退職酬勞,他後來獲自來水公司遴用為工程師兼主任,94年間於任內病逝;顏的子女依據省營機構退撫相關辦法,向自來水公司申領30.5個基數的撫卹金,但水公司只給予10個基數。

顏益財的子女認為自來水公司拒發剩餘的20.5個月基數的撫卹金,權利受損,因而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地院法官認為本案是行政爭訟,無權審判,把案件移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顏益財不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請領撫卹金,與自來水公司間屬於私法關係。因法院間存有審判權爭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759號解釋,認定本案及類似爭訟案件應由普通法院審理。1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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