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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院檢互槓未落幕 台中高分院再發回聲押案

2018/3/7 18:51(3/7 20: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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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7日電)吳姓男子涉違兒少法案件被檢察官聲請羈押,彰化地院諭令交保,檢察官不服抗告,經台中高分院發回,彰化地院仍諭令交保,檢察官仍不服而抗告,台中高分院認為有再審餘地,今天再裁定發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吳姓男子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今年2月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被彰化地院法官駁回,諭知新台幣3萬元交保、限制住居,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

案件經台中高分院2月13日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後,22日再經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諭知以9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應每日上、下午到轄區派出所報到。

但檢察官不服再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姚勳昌、陪席法官許冰芬、受命法官王邁揚,7日再做出原裁定撤銷,發回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合議庭認為,吳男有多次對未滿14歲女子或未滿16歲女子猥褻行為,且恐嚇危害安全事實,且現今網際網路發達、電子通訊設備普及,未滿16歲男女在使用上也相對普及,案件不能因吳男坦承犯行,相關證物扣案,就沒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或再次犯案的可能。

法官審酌,吳男涉及兒少相關案件多達62次,無法排除有逃亡、滅證疑慮,原審法院於發回後僅提高具保金額、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每日上、下午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不足以防止被告再犯或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暨防免被告逃亡。

為確保事後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並確保證據存在與真實,被告有無羈押必要,有再調查審酌餘地。(編輯:李錫璋)1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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