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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小女童發生性關係 男師判刑8年6月

2018/3/27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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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一名張姓男子擔任南投縣一所國小代課教師時向女學生告白,並以不發生性關係就不是男女朋友為由,與女學生發生兩次性關係。最高法院今天判張男8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民國101年起擔任南投一所國小代課鐘點教師,結識當年年僅10歲的被害女學童,並傳簡訊向女學童告白,獲女學童同意而交往。

民國102年間,張姓男子前往女學童住處,不顧女童祖母、哥哥都在家,假意指導女學童功課,卻在房內與女學童發生性關係,女學童哥哥察覺有異前往敲門,張男才走出房間,兩人爆發肢體衝突。

張姓男子另佯稱要幫忙調查女學童父親是否有家暴行為,假意前往女學童住處裝設監視器,第二度與女學童發生性關係。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採信女學童說詞,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張姓男子8年6個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張姓男子的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施燕飛/梁君棣)1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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