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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 張碩文遭罰1萬元

2018/3/2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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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新北市議員李婉鈺涉嫌妨害公務案時,認為證人前立委張碩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向法院聲請裁罰;北院近日裁定張碩文罰鍰新台幣1萬元。可以抗告。

裁定指出,北檢認為有傳喚張碩文出庭釐清案情的必要,因此依法傳喚,傳票在1月4日送達,要張碩文1月23日出庭,張碩文並未出庭;北檢再度傳喚張碩文,傳票在1月24日送達,要張碩文在2月2日出庭,張碩文仍未出庭;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證人科以罰鍰。

張碩文主張,有向北檢提出書狀表示,案發時自己並未在場,無法就案發經過進行陳述,而且檢察官傳喚的期間,正好碰上立法院黨團預算協商,他又是親民黨黨團主任,無法出庭。

張碩文也說,年關前後因家務繁忙無暇抽身,長輩也交代酉戌年交替之間,不宜進出官差衙門,長輩的命令難違背。

北院認定,偵查案件有無傳喚證人到場的必要,不是證人得單憑己意自行認定,而且張碩文收到傳票後僅具狀陳述自己無法出庭,卻未檢附任何具體事證,難以證明張碩文未到庭有何不得已的事故。

這起案件源於,李婉鈺去年11月28日晚上9時左右打電話邀約張碩文外出飲宴,遭張碩文拒絕;李婉鈺酒後於11月29日凌晨0時左右到張碩文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的公寓大廈按門鈴找人。

過程中李婉鈺與住戶起衝突,警方獲報處理卻遭李婉鈺拉扯、毆傷;北檢偵辦後認為李婉鈺惡性嚴重,在3月15日依法起訴,並請法院從重量處8月以上徒刑。(編輯:李錫璋)1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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