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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殺友人棄屍後自首 男逃無期徒刑定讞

2018/5/1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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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許姓男子不滿劉姓友人害他遭人誤會為竊賊,藉故約出劉男後強押至山區、汽車旅館,以鋁棒、電擊棒攻擊劉男致死。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等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20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懷疑劉姓友人偷竊卻嫁禍於他,民國105年8月間請女友人佯稱購買毒品約出劉男,夥同高姓男子持鋁棒毆打劉男,將劉男強押上車載至桃園市龍潭區山區、楊梅區一家汽車旅館興師問罪。

許姓男子與高姓男子不顧劉姓男子多次求救、滿臉瘀青、口吐黑血,仍分持鋁棒、電擊棒持續攻擊,最後發現劉男癱軟無力已無氣息,將劉男棄屍於龍潭山區。

許姓男子犯案後良心不安向警方自首,坦承持鋁棒毆打劉男約70下,另以電擊棒電擊40次,但辯稱沒有殺人故意,只是要教訓被害人。高姓男子犯後逃亡,遭檢察官發布通緝。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審酌全案事證,認為許姓男子如果只是想教訓劉男,見劉男體力不支而有生命危險時應協助送醫,但許男仍持續攻擊,認定許男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應以殺人罪論處。

高院認為,基於罪刑相當原則,應該判處許姓男子無期徒刑,考量許男自首得減輕其刑,另審酌許男手段兇殘、否認犯行且為累犯,依殺人罪判刑18年,連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遺棄屍體罪,合併執行20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張芷瑄/梁君棣)10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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