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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李謀偉判4年 委請律師提上訴

2018/5/11 15:26(5/11 16:3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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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1日電)高雄地院今天一審宣判高雄氣爆案,判決榮化公司前董事長李謀偉4年有期徒刑。李謀偉的律師表示,向羅難者家屬和高雄市政府表達感謝,但判決未給社會真相,因此決定上訴。

李謀偉出國不在國內,他的委任律師陳玲玉下午代替他出面說明。陳玲玉表示,不論判決為何一定要說感恩,尤其要慰問受傷人士,她先向死亡和重傷罹難家屬表達慰問。同時榮化理解受難者要求較高賠償情有可原,但榮化上市公司必須顧及投資人權益,感謝罹難者的理解。

陳玲玉提到,第二則要感謝高雄市政府當時副市長許立明倡議與災民協商和解,在法院判決有責任前,李謀偉排除萬難與罹難者達成和解。並在氣爆週年前夕2015年7月17日與羅難者達成三方協議書。

陳玲玉表示,法院給了判決,但卻沒有給社會一個真相。為了找出真相因此決定上訴,並要求院法官傳喚國內外專家,以科學方式釐清氣爆真正原因。

2014年7月31日高雄市凱旋、二聖路口底下排水箱涵內的李長榮化工公司4吋丙烯管線破洞,引發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檢方起訴12人;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12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各判有期徒刑4年以上。其中李長榮化工公司前董事長李謀偉判4年。(編輯:黃國倫)1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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