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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藤雄遭課贈與稅興訟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2018/10/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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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不服國稅局要他繳交贈與稅3億餘元,提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贈與總額計算有誤,要國稅局重新計算;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認事用法有待商榷,今天發回更審。

判決書指出,趙藤雄擔任遠雄國際投資公司負責人時,公司於民國96年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他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的新股認購權,轉由兒子趙文嘉及趙信清於96年4月9日認購,並繳納股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認為,趙藤雄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給兒子,涉有贈與情事,做出行政處分,認定贈與總額為新台幣7億768萬9947元,核定應納稅額新台幣3億4451萬2773元。

趙藤雄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也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國稅局准予追減贈與總額7793萬9422元,改核定贈與總額為6億2975萬525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趙藤雄行為已構成贈與,應課徵贈與稅,但以無法確認遠雄投資公司股票時價等理由,認為國稅局應重新核實贈與財產價值,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案經台北國稅局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案贈與時股票價值計算,有財政部函釋可資參照,並非毫無所據,原判決逕依實質課稅原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探求所謂真正「時價」,認事用法不無商榷之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本案爭點只在於遠雄投資公司股票時價的認定,案情並非複雜難以查明,況且原判決已囑託會計師公會鑑定股票時價卻不採用,直接以法院無法確認股票時價為由撤銷原處分,已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今天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李亨山)10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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