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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東少女命案 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

2018/10/3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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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案,高院更一審判處林春雄死刑,其他4名被告判刑20年至無期徒刑不等。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理由矛盾等違法,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緣於主嫌林春雄於民國104年5月間不滿心智有缺陷的少女曾辱罵女友黃曉雲,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毆打少女,再將少女載往新竹縣竹東鎮竹林大橋下方持續施暴。

陳哲儒另提議性侵少女,與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等5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陳、古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3人到場,並購買汽油焚屍。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春雄等5人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3名同案被告判刑20至28年不等刑期。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首謀林春雄無法令人感受到絲毫悔悟之心,改依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判處死刑,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處無期徒刑,黃曉雲處20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少女死亡主因是林春雄等人施暴後離去未及早將少女送醫,但又引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指出少女因受2次頭部重擊而猝死機率高,少女究竟有無存活機會,前後理由論述矛盾。

最高法院指出,依法醫所鑑定報告,少女因受2次頭部重擊,有數分鐘內猝死的可能,林春雄等人的不作為與少女死因究竟有無因果關係,原審並未查明。

最高法院也認為,原判決認定林春雄等人施暴後離去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論述稍嫌速斷,黃曉雲是否與林春雄等人沒有性侵的犯意聯絡,也應再調查,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張銘坤)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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