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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被控殺害雇主一審無罪 二審逆轉改判18年

2018/10/3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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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林姓男子被控殺害雇主並強盜新台幣3000元,一審以無直接證據判決無罪。經上訴,高院認為林男有殺人動機,甚至有遮掩屍臭等異常行為,認定林男犯案,改依強盜殺人罪判刑18年。

桃園市警方去年8月17日接獲報案,在樹人路一處房屋的倉庫,發現白色麻布袋中裝有一具雙手、雙腳遭反綁的男屍。

警方調查,死者是林姓男子的曾姓雇主,曾男房內還有多張林男所留的字條,懷疑林男故佈疑陣。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林男,但林男否認殺人,桃園地院以無直接證據等理由,判決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姓男子坦承案發前曾與雇主因派工、薪資問題爭吵,曾男要求他搬離住處,否則就要處理他;林男也承認在曾男房間留下字條、持洗髮精混水消除異味,但否認殺害雇主。

合議庭認為,曾姓雇主經人目擊最後出現的時間是去年8月10日上午7時許,手機訊號卻於同日上午9時許異常中斷,案發當天屋內只剩林男、曾男,沒有其他人進入犯案的可能。

合議庭指出,曾姓雇主多次向他人抱怨林姓男子吸毒且工作態度惡劣,遇害前與林男發生3次衝突;此外,曾男未將工資交給幾乎身無分文的林男,認定林男有殺人動機。

判決提到,林姓男子坦承案發前身上幾乎沒錢,卻在曾姓雇主遇害後馬上繳清電信費。

判決還指出,林男捨打電話尋找曾姓雇主而不為,反而在曾男房內留下「老師,您回花蓮嗎?」等關心行蹤的字條,並依日期整齊排列,刻意製造不知曾男已死亡的假象,甚至在屍袋被發現前,反常勤於整理倉庫、噴灑香水。

合議庭認為,綜合全案事證,可認定林男殺害曾姓雇主並盜取3000元現金,犯後用盡心機脫罪,但考量犯罪動機出於雇主積欠薪資導致他無法生活,並揚言對他不利而先下手為強,判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可上訴。(編輯:張芷瑄)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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