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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宏內線交易案 黃崇仁更二審判賠46萬元

2018/10/31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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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9日電)力晶創辦人黃崇仁被控藉收購旺宏晶圓廠進行內線交易,無罪確定。投保中心另對黃崇仁求償新台幣475萬元,高院更二審今天判決黃崇仁賠償46萬元,投保中心仍可上訴。

黃崇仁被控於民國94年間指示副董事長蔡國智,與旺宏電子洽談收購其12吋晶圓三廠,雙方於94年12月間決議力晶以53億元買斷晶圓三廠,並於95年1月18日發布此一重大消息。

檢方指控黃崇仁在重大消息公開前,即提前於94年11月至95年1月間,透過姪子黃俊欽等人,利用力晶及力晶轉投資的子公司帳戶,大舉買進約3.6億元的旺宏股票,但最後獲判無罪確定。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黃崇仁在重大消息公開前買賣股票,造成善意投資人的損害共475萬多元,對黃崇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一審判投保中心全部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黃崇仁應賠償475萬元,更一審認定重大消息時間成立點是94年12月22日,判黃崇仁賠償147元。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做出更二審判決。

高院更二審判決書指出,力晶公司94年12月13日召開副總裁會議時,應已確認將以53億元與旺宏達成交易,黃崇仁當天知悉此一重大消息後買入旺宏股票,應對同期間從事相反買賣的善意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更二審認定,297名投資人透過投保中心求償,扣除先前已判決確定的147元,黃崇仁應再賠償46萬3102元。

高院新聞稿指出,更二審判決金額46萬餘元之所以高於更一審的147元,是因為更二審認定的重大消息成立時間點94年12月13日,與更一審認定的94年12月22日不同所致。(編輯:梁君棣)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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