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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爭執推友落海 法院認定惡整判無罪

2018/12/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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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宜蘭縣8日電)許姓男子酒後與友人王男起爭執,趁王男在港邊小解時將他推落海,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認識很久無仇怨,王男也會游泳,應該只是為惡整友人,沒有殺人犯意,判許男無罪。

許男4月17日晚間7時許,在宜蘭縣蘇澳鎮蘇澳漁港王女經營的攤販內與王男發生爭執,許男見王男走到港邊小解時,趁王男不注意從後方將他推入海中,王男奮力掙扎,並抓住漁港內的船隻攀爬上岸才保住一命,事發後王男提告,宜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許男。

許男在宜蘭地院審理時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兩人是朋友,他沒有要致王男死亡的意思;證人王女也證述,王男落海時正值晚餐時段,當時還有很多攤販仍在營業外,路上必然也會有人車通行。

判決書指出,許男若欲殺害王男,應該不會選擇在港邊行凶,且兩人無任何仇怨也相識很久,更沒有道理僅因一時口角就萌生殺意,非要致王男於死不可。

判決書說,許男雖有將王男推落海,但依常理判斷,應該只是酒後一時興起的偶然舉動,想要惡整王男看他落水後狼狽的樣子,藉此嘲笑奚落對方,或是為了先前吵架出氣。

法院表示,雖可預見王男落海後可能會嗆水,但許男知道王男會游泳,當時港邊也有其他漁船停靠,加上港內平靜無波,街上也有其他人車經過,王男應可平安自行上岸,且旁觀者也可輕易發現異狀上前施救或報警,難以認定許男有殺人犯意,因而判他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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