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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殺死家暴父 情堪憫恕判7年半定讞

2019/1/1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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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1日電)屏東縣一名陳姓男子長期隱忍父親對母親家暴,為保護母親失手殺死父親。一、二審法院皆以陳男自首、情堪憫恕為由減刑,判處7年6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起訴指出,民國105年7月23日深夜11時許至翌日凌晨3時許,陳父多次無故辱罵妻子「偷藏錢」、「討客兄」,並揚言要離婚還要將妻子趕出門。

陳姓男子為母親解釋,引發陳父不滿,雙方爭吵並徒手互毆。陳男拿起桌上煙灰缸及剪刀,朝陳父頭部、頸部揮擊與猛刺,導致陳父大量出血送醫不治,陳男則在父親送醫後向警方自首。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陳男自幼目睹父親長期對母親家暴,也常被父親辱罵。求學期間表現良好,鄰居親友也說他孝順乖巧,協助照料家庭。他因長期目睹父親對家人施暴,這種長期的恐懼及壓力,非一般人所能體會,他基於保護家人動機殺害父親,應屬情有可原。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屏東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都認為,陳姓男子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且犯後自首,依法減刑兩次,判處7年6月徒刑。

案經陳姓男子上訴,主張是義憤殺人,且刑法修正草案已將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度改為依普通殺人罪刑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論罪用法並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戴光育)1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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