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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判10年 許志堅入監服刑

2019/3/1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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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嫌收受賄賂新台幣615萬元,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最高法院判處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許志堅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入監服刑。

許志堅被控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509萬元、香奈兒錶1只、蕭邦錶2只、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615萬6350元。

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4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3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10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上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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