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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凶殺前妻詐保 男判刑5年

2019/3/28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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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8日電)華姓女子因負債累累,與許姓前夫、胞兄共謀自殺詐領保險金,由胞兄找來施姓男子槍殺華女身亡。高院更三審今天判處許男5年徒刑、華男5年6月徒刑、施男5年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華姓女子民國97年間背負高達新台幣1400萬元債務,萌生自殺領取保險金解決債務的念頭,其兄也因急需資金,得知華女死意甚堅並央請協助自殺後,與華女的許姓前夫共謀犯案。

身為華女保險受益人的許姓前夫承諾華女死後,以保險金支應華女及其胞兄債務;華女胞兄則聘請施姓男子擔任槍手,並帶華女前往當時的桃園縣大園鄉台61線勘查環境。

97年10月13日凌晨,華女胞兄安排華女與施姓槍手碰面以確認彼此身分,當天深夜,華女獨自駕車至台61線偏僻處後停靠路旁並搖下車窗,施男隨即近距離朝華女頭部開槍,導致華女當場死亡。

高院更三審時,華女的前夫、胞兄、槍手都否認犯案,但合議庭綜觀全案事證,認定華女囑託胞兄買凶殺己,施男為槍手,許姓前夫也牽涉其中,認定許男等3人觸犯受囑託而殺人罪、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以刑度最重的未經許可持有槍支罪論處。

更三審認為,本案審理已超過8年,但更二審未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且判決有其他違誤,因此撤銷改判。

新聞資料指出,許姓男子等人圖謀華姓女子保險理賠,許男名義上是前夫,但與華女同居共財,有實質上夫妻關係,卻未阻止華女輕生,華女胞兄也不勸阻華女,反而受託尋覓槍手,施男假釋期間貪圖金錢而犯案,3人對於生命毫無尊重,惡性重大。

更三審依速審法減輕其刑,判處許男5年徒刑、華男5年6月徒刑、施男5徒刑,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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