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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童玩火燒死午睡男 法院判家長賠613萬元

2019/4/9 17:01(4/9 17: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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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9日電)苗栗縣泰安鄉一處民宅106年間因3名女童玩打火機引發火警,造成正在午睡的溫泉飯店員工逃生不及喪命,家屬提出民事求償,苗栗地院判決3女童家長須連帶賠償新台幣613萬餘元。

苗栗縣泰安鄉錦水村一間民宅106年2月25日下午發生火警,火舌迅速往2樓鐵皮屋竄燒,由於2樓是附近溫泉會館承租作為員工宿舍使用,造成當時正在午睡的48歲龔姓員工逃生不及,大面積燒傷合併吸入性灼傷、熱休克死亡。

檢警調查,火警是屋主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玩火釀災,而龔姓男子身後留下妻子及4名分別就讀大學、高職、小學的子女,且龔家為中低收入戶,經濟支柱頓失所依,家屬對3名女童及家長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求償扶養費與慰撫金。

判決書指出,火災調查鑑定結果,起火處在1樓臥室彈簧床墊,依現場火流及燃燒後狀況,排除炊事不慎、電器物品、遺留火種等因素引燃火勢之可能性,附近地面發現1只打火機。

經調閱附近監視器影像,火災發生前僅有3名女童在屋內、外玩耍,無其餘人員進出,火災發生時,3名女童從屋內跑出,手中拿著鉛筆浸泡道路積水處,3人離開後即發生火災,女童在偵訊過程中均表示,有用打火機點燃棉被、枕頭、鉛筆等。

法官認為3名女童年僅3、4歲,欠缺責任能力,因玩火釀成火災致被害人死亡,稚齡兒童雖可免責,但案發時無成年人在場,法定代理人保護、監督顯有疏失,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判決3名女童家長須連帶賠償龔妻及4名子女共新台幣61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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