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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夥同友人在量販店停車場行搶 判8年11個月

2019/5/31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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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31日電)洪男和劉男前往員林市一間連鎖量販店停車場,趁隙進入1名婦人的轎車內搶劫,不過被路過的民眾發現,洪、劉2人逃逸先後被捕,法院判劉男8年11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至於同案共犯洪男則被依犯下攜帶凶器強盜等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洪男和劉男都曾犯下多起竊盜罪,今年1月,劉男騎重型機車載洪男去買西瓜刀,劉男頭戴安全帽、洪男手持西瓜刀,前往員林市一間大型連鎖量販店停車場尋找作案對象,洪男看見葉女開車進停車場,認為有機可趁,利用葉女停車空檔,坐進轎車後座,手拿西瓜刀要求女子交出財物。

被洪男持刀脅迫的葉女,交出裝有現金新台幣1萬2000元和證件的肩包,剛好有2名路人經過,大聲喝令詢問洪男和劉男在做什麼,洪男手持西瓜刀要求路人不要靠近,隨即和劉男一起逃離停車場,同時把西瓜刀丟棄在排水溝。

洪男和劉男事後被逮,地院法官針對2人曾犯下的竊盜案以及強盜案進行審理;在強盜案部分,2人委託的律師雖然辯稱強盜罪部分應該屬於未遂,但葉女證稱主動把肩包交給被告,認為2人辯詞不可採。

地院法官認為,洪男、劉男都有毒品、竊盜等前科,素行不良,不思以正途取財,為圖不勞而獲,漠視他人財產權益,竊取他人財物;洪男本應履行勞動役處分,卻向地檢署告假後與劉男到大賣場停車場隨機作案,惡性重大,洪男涉犯凶器竊盜罪和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10個月,至於劉男涉犯竊盜和強盜等罪,考量到劉男有相關前科又再犯,因此判處有期徒刑8年11個月,全案仍可上訴。(編輯:陳俊碩)10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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