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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法院撞死妻子和律師判死 最高法院發回

2019/6/1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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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3日電)男子洪當興與妻子在台南地院進行離婚調解後,竟在法院院區開車撞死妻子和黃姓律師,一、二審均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洪男是否自首尚待釐清,今天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全案起於洪當興與李姓妻子感情不睦,經洪當興訴請離婚,雙方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於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室進行調解。李女與黃姓委任律師出席,並與洪當興就離婚成立調解。

洪當興調解後駕駛小貨車欲離開法院,發現李女與黃姓律師走在左前方,懷疑黃姓律師與李女交談中的手勢有獲勝之意,又想起過往婚姻糾葛,因而心生怨恨,重踩油門衝撞李女及黃姓律師並輾壓而過,黃姓律師當天死亡,李女搶救2天也不治。

洪當興矢口否認殺人,辯稱只是要嚇唬對方。台南地檢署起訴洪當興並求處死刑,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洪當興以殘暴的方式衝撞、碾壓被害人,且在法院院區內對律師公然行凶,造成律師人員恐慌不安,惡性重大至極,罪無可逭,已達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節最重大之罪程度,因此判處死刑。

洪當興上訴第三審,主張案發後停留在現場接受員警盤問,應符合自首規定應予以減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雖有說明不予採信的理由,但仍有諸多疑點尚待調查釐清。

最高法院指出,處理本案的員警到場時,似乎只知道發生死亡車禍,洪當興有無在警方與檢察官發現這是起故意殺人案前就坦承犯行,攸關是否適用減刑規定,由於事關極刑重典,原審應詳加調查釐清明白,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編輯:方沛清)1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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