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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捕大目鮪遭罰200萬 船主洪國鐘興訟敗訴

2019/8/25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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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漁船船主洪國鐘超捕大目鮪配額90%,遭農委會開罰新台幣200萬元,他興訟抗罰主張,超捕就丟棄漁獲並未獲利,法院日前認定農委會依法開罰有理,判洪國鐘敗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洪國鐘的德允漁船(95.57噸位),民國106年取得捕獲大目鮪許可配額22.8公噸,但漁船106年1月1日至11月11日為止,大目鮪漁獲量為27.893公噸,已超過配額20%,洪國鐘仍繼續捕撈,至11月28日時大目鮪總漁獲量為40.595公噸,已超過配額90%。

行政院農委會依違反遠洋漁業條例規定,開罰200萬元。洪國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洪國鐘主張,漁船每天都用漁獲系統回傳漁獲量,農委會開罰前,沒給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且他同年11月17日及28日有向農委會申購大目鮪配額共40公噸,每公噸8000元,同年12月1日得知超捕而且申購40公噸沒過關,就立刻停止捕撈並主動將超出的漁獲量18022公斤全數丟棄,並未獲利,而且有照農委會指示直接趕往模里西斯,接受觀察員檢查時漁獲量合於規定額度。

農委會則說,在同年12月15日有同意漁船增加5公噸大目鮪配額,但漁船同年11月11日至11月28日超捕違規期間,洪國鐘明知申購的配額尚未被核准,卻繼續違法超捕,洪國鐘明顯未善盡經營者責任,本件為依法開罰。

法院認定,就算洪國鐘把超額漁獲量丟棄,並接受觀察員檢查時漁獲量未超過配額,違法的超捕行為仍無法免罰,洪國鐘為漁船經營者,應熟悉遠洋漁業條例及作業管理辦法等規定,超捕行為就算不是故意,也應要注意,農委會雖然開罰前沒給洪國鐘陳述機會,但程序並沒有違法,因此判洪國鐘敗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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