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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單污染挨罰手機停號半年 房仲抗罰勝訴定讞

2019/9/8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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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記者劉世怡台北8日電)連姓房仲不服新北巿環保局指他將售屋廣告單亂插在民宅門牌污染環境,開罰手機停號半年而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無證據可證是房仲亂插,可能他人所為,判房仲勝訴定讞。

不過,連姓房仲手機停號6個月時間已於去年5月14日執行完畢,已無回復原狀的可能,房仲原本興訟提出的撤銷(停號)處分,已轉換為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

全案緣於,新北巿環保局稽查人員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在新北巿一處民宅的門牌縫隙夾著一張寫有連姓房仲手機號碼的售屋廣告傳單,當場拍照存證,並於隔天撥打這支手機號碼,確認是連姓房仲使用。

新北巿環保局做出行政處分,依電信法規定,將這支號碼停止電信服務6個月。連姓房仲不服興訟抗罰,主張他沒有到過舉發地點違規張貼小廣告,他是將售屋廣告投遞到信箱,並沒有將售屋廣告亂插在門牌,且這個號碼已用20年,稽查員怎可僅以電訪及拍照建檔就做成停話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現場只有單一廣告傳單,稽查員拍照時現場沒有人,無事證可證明亂夾在門牌的廣告傳單是房仲所為。

法院指出,環保局未斟酌廣告物流通的實際情況,廣告物脫離發送者的支配後,也有可能由收受者或第三人的行為或處置而污染環境,本件也有未依經驗法則判斷的違法情事,認定房仲抗罰及訴請確認原處分違法有理由,判他勝訴。

新北巿環保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新北巿環保局以原判決有認定事實及適用法令違誤,請求廢棄,並沒有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林沂鋒)1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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