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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偽增資詐購渡假村 法院判返還土地建物

2019/9/8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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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市8日電)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負責人禹介民被控購買平溪河灣渡假村,取得產權後,無意支付第2期款項,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和昇公司和禹介民應返還土地及建物。

原告林姓女子主張,和昇公司收購餐飲集團資產後,違法代償餐飲集團負債,已有巨額資金短缺,和昇公司卻於股價下跌時利用「虛偽增資」方式拉抬操作股價,讓她誤信和昇公司獲利能力良好,股票價值與面值相當,同意以禹介民持有的和昇公司股份1340萬股,以股票面值10元作價及現金新台幣9600萬元出售渡假村。

林女表示,她誤信和昇公司和禹介民承諾不動產過戶後,必然會持向銀行辦理貸款,用以支付第2期款項7000萬元,未料,被告取得不動產後,卻用來借貸金錢填補自身資金缺口,沒有向銀行融資支付買賣價金,還將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億元給予被告張姓男子和黃姓女子,坊間任何銀行在不動產已設定高額第一順位抵押權後,當然不可能放款核貸7000萬元款項。

被告和昇公司抗辯,渡假村實際上是高姓6名兄弟共同經營,只是借名登記在林女名下,106年7月底,高家同意降低售價為2億3000萬元,雙方簽約後因向銀行申貸需時較長,才會向張男及黃女借貸8000萬元,並設定1億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充實資金。

和昇公司表示,原本計畫銀行撥貸後就可清償張男及黃女債務,並有足夠款項支付第2期買賣價款,但銀行估價後認為買賣標的部分未辦保存登記,且台灣旅館業蕭條,僅願意核貸2500萬元,雙方於是相約見面商討解決方法,原告代表當場提出解約要求,之後卻拒不辦理解約事宜。

禹介民表示,原告是平溪當地望族且經營旅遊業,對於當時旅遊業的發展狀況及取得和昇公司股份後能否獲有利益有一定程度預見,而非完全無法判斷,且當時為求謹慎,也請地政士、律師見證契約的真實性及合理性,在這情形下不可能讓他行使詐術。

另外,禹介民指出,原告提到看過和昇公司106年上半年財務報告,流動現金僅365萬餘元,知道他與和昇公司支付價金的能力,才會同意用股份作為給付部分價金,原告主張受到詐欺與事實不符。

法院審理後,認定和昇公司和禹介民辯稱買賣契約已合意解除難以採認,且買賣契約價格經鑑價結果雖達2億3000萬元,但經高限額抵押權後,是否仍可向銀行貸款達第2期款項7000萬元,實有疑義,難認和昇公司和禹介民確有給付真意,判決應返還土地及建物,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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