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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籲揭弊者保護納溯及既往 朝野協商無共識

2019/10/3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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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進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朝野黨團協商,對於是否要納入溯及既往規定,讓「戴立紳條款」可以適用,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待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27日初審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其中初審通過的草案第13條第2項條文規定,機關內的揭弊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後,可以申請再任公職,以避免公務員擔心丟了飯碗而不敢揭弊,外界將此俗稱為「戴立紳條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民黨立委陳玉珍等人今天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19條條文規定,本法自公布後1年施行,這會使得符合草案第13條第2項規定的戴立紳,反倒無法適用,因此希望在草案第19條新增溯及既往條款,讓戴立紳及相同處境的揭弊者,都能適用新法規定,可以再任公職。

陳玉珍今天在黨團協商時提出此問題,並希望不要在法案通過後,使當初揭弊者保護法發起原因的這些人,無法受到保護。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發言回答時,先說贊同司改會跟陳玉珍所提出的構想,也提出4個觀點,包括要考慮維持法案的純淨性,避免被誤解是為了個案而做規範;此外,戴立紳案已聲請釋憲,目前聲請結果還沒出來,為避免法案的規定與釋憲結果不符,現在就增訂相關條文,恐有疑慮。

陳明堂也說,人事任用資格屬於銓敘部執掌,應由銓敘部做統籌解釋;另外,關於司改會所提,包含戴立紳在內共有7個案子,因揭弊而被法院判決免除其刑,但還有沒有其他案件存在、會不會掛一漏萬,「我們不知道」,因此若增訂條文,回溯到舊的案件,是否對於法的安定性影響太大。

陳明堂最後說,建議是否由立委做成附帶決議,建請銓敘部來做統籌處理。

在場銓敘部代表則說,揭弊法草案對於涉貪污案件,最後被判免除其刑的人員,給他們再任公務人員的機會,這對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來說是特別規定,因此希望可以在揭弊法草案中處理。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裁示,草案第19條等條文先保留,另外定期繼續協商,若立法院長蘇嘉全有召集協商,就請蘇嘉全協商等。

至於今天協商未達成共識的條文,還包括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規定的弊案範圍等條文,也保留待協商。(編輯:林興盟)1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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