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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重大民事商業事件設專責法院審理

2019/12/1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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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將設專責法院、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採行調解前置程序等,並採二級二審制,處理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的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鑑於商業紛爭的裁判須符合迅速、妥適、專業、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等要求,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針對建構專業法院、法庭的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而司法院在今年3月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共81條條文。

對於「商業事件」的定義,三讀條文規定,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

三讀條文明定,商業訴訟事件的範圍共有7款,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者;因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公開說明書不實等,所產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億元以上者;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的爭議事件等。

三讀條文也規範,商業事件採行專家證人制度等,如涉及營業秘密,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及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此外,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以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代為程序行為,提升審判效能。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違反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為告訴乃論;另外,專家證人在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具結而進行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施行日期,三讀條文規定,由司法院定之。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10月28日審查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時,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曾詢問司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若三讀通過,最快何時上路?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給我們2年時間」。

全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登記發言指出,在這最後的階段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給予高度肯定,而在法案審理過程中,老實說時力只有3席立委,要顧8個委員會,忙得焦頭爛額,但儘管如此,這麼大部的法律,時力還是仔細過濾,也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能再加以改善,雖然最後表決都沒有通過,但時力負責任、站在在野黨立場,對官方所提條文提出看法。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則說,只要是好的條文,民進黨一定接受,能把法律改的更完整,也樂見其成;不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是要讓審理能夠迅速,本身是一個程序法、非實體法,時力所提的表決條文,落入邏輯上的錯誤,把民事訴訟法當作原則,要改在商業事件審理法中,「當然我們不會接受」。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將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而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的掌理事務分為,智慧財產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以及商業的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除智慧財產的民事事件第1審程序以法官1人獨任之外,其餘以3人合議進行等。(編輯:郭萍英)1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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