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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案 非常上訴遭駁回

2020/1/3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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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前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13年定讞,迄今未到案執行。案經檢察總長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

曾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的羅明村,被控於民國86年間收受黃姓男子新台幣50萬元賄賂,放任黃男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的嫌犯。

羅明村在一、二審皆遭判有罪,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逆轉獲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更二審改判13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羅明村隨即逃亡至今。

羅明村大女兒主張,檢察官針對更一審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屬逾期上訴,案件應於更一審即告確定,當時的最高法院不應該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羅明村大女兒曾代父聲請再審遭法院駁回,另前後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超過40次。

檢察總長江惠民雖為羅明村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日前予以駁回。(編輯:戴光育)10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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