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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通過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稱懲戒法院

2020/2/6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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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名稱修正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草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在106年底上任時就致詞指出,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105年修法施行後,使懲戒委員會法院化及懲戒案件法庭化,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162、396號意旨及法官法相關規定,他打算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名為公務員懲戒法院,因涉及機關名稱變革及相關法規修正,是否可行,會再深入研究。

不過,石木欽後來因涉及不當行為請辭;司法院108年10月底指出,總統已任命現任公懲會委員姜仁脩為公懲會委員長。

司法院今晚發布新聞指出,鑑於自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的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指出,現行公務員懲戒的審級為一級一審制,對於被付懲戒人的權益保護並非周全,為貫徹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訴訟權的保障,給予當事人於不服懲戒法院初次判決時提起救濟的權利,以發揮糾錯及權利保護功能,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因而將公務員懲戒程序改為一級二審制。

新聞稿指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編輯:方沛清)1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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