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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悶死病妻一審判11年 二審認情堪憫恕判8年

2020/4/21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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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新北市蔣姓男子被控悶死病妻,一審時被依殺人罪判刑11年。二審高院審酌蔣男長期照顧妻子,身體及精神狀態均高度緊繃等情狀,認定犯罪情狀情堪憫恕,今天改判8年,可上訴。

蔣姓男子涉嫌在民國105年12月28日晚間,餵食因不良於行而臥病在床的妻子喝下摻有安眠藥的果汁,翌日凌晨再以枕頭或棉被強壓妻子口鼻,導致妻子窒息身亡,自己則吞下安眠藥,經兒子發現送醫。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蔣男與妻子胞姊起爭執,並對照顧妻子感到厭煩而驟下殺手,審酌蔣男罹患糖尿病而行動不便,案發前已存厭世之心,2個兒子也表示不希望父親坐牢,依殺人罪判刑11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蔣男一度僅承認犯下加工自殺罪,表示妻子多次表示活得很累,要他想想辦法。

二審審理後認定,蔣男是先以保鮮膜蓋住妻子臉部口鼻,再持棉被蓋在保鮮膜上方,使妻子於多重鎮靜安眠藥使用下,遭外因性窒息導致呼吸性休克死亡。

二審審酌,蔣男讓妻子在沒有知覺、較無痛苦的情形下死亡,且最後坦承殺人,並取得妻子家屬、兒子原諒,犯後態度尚佳,實有悛悔之意。

二審指出,蔣男罹患慢性病須長期就診,仍一肩扛下照顧妻子的責任及家務勞動,長期承擔身體痛苦與精神壓力,身心狀態均達高度緊繃,曾多次輕生,審酌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確有情輕法重之情,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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