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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收母240萬贈與卻不履行扶養義務 法院判還錢

2020/4/23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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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3日電)莊姓婦人不滿許姓兒子收下240萬元贈與後,將她送往長照中心,且每月只付2000元扶養費,請求撤銷贈與。士院認為,許男構成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忘惠行為,日前判決返還240萬元。

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80餘歲的莊姓婦人向法院主張,自民國103年至107年10月間,陸續贈與兒子共新台幣240萬元,並約定兒子應扶養她至終老。

莊婦指出,兒子在107年11月騙她入住專門照顧重症、植物人的長照中心,此後不聞不問,還扣留她的證件、存摺,要讓她喪失求生意志而老死,且兒子月收入近4萬元,每月卻只付2000元扶養費,請求撤銷贈與。

許男辯稱,未誘騙母親入住長照中心,而且每月都有給付2000元扶養費,有善盡孝道,從未中斷扶養。

法官審理後認為,許男應有每月支應5000元以上的扶養能力,卻只肯支付2000元,顯見許男對於母親應盡的扶養義務客觀上已有不足。

此外,法官認為,莊婦除一耳重聽,並無重大疾病,還能自行洗澡、走路、搭公車、就醫,無任何失智失能,許男將母親送往照顧失智症、植物人的長照中心,照顧方式顯然不適合。

法官認為,健康的老人接受失能型的照顧,更將損害健康;莊婦多次聯繫兒子未果,甚至農曆春節也無法回家過年,認定莊婦一再主張兒子寧可花錢將她困在長照中心讓她失去生存意志等語,信而有徵。

法官認定,許男對於為加惠行為的贈與者即母親,主觀上已顯現不願盡其為人子之孝道,而有履行扶養義務不充分之處,符合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因此判決許男返還母親240萬元,許男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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