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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管教4歲兒致傷重不治 判7年2月定讞

2020/5/1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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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麥姓男子不滿4歲兒子不聽管教,用腳踹致兒子撞向書櫃造成肝臟破裂送醫不治。一、二審法院均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處麥男7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高雄市麥姓男子於民國106年12月間,見兒子不服妻子管教,徒手毆打教訓,並腳踹致兒子往前撞到書櫃後,發現兒子臉色不對勁、嘴唇發紫,趕緊抱起開車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

檢警相驗解剖發現,麥男兒子頭頸部及身上有多處鈍力傷、肝臟破裂,因大量腹腔內出血導致休克死亡。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員警證稱當時接獲醫院疑似有虐童案通報,抵達醫院急診室見麥男在門口哭泣,當場表示「不小心失手傷兒子」。

合議庭認為,麥男在警方懷疑而未確認前,主動供出相關犯行,符合自首條件可減刑,且妻女證稱他下班後全心照顧家人,平時無暴力或凌虐傾向也具悔意。

一審另審酌,麥男以逾越合理管教的手段毆打男童,終致男童生命永遠消逝,但對男童弟弟、妹妹並未暴力相向,無凌虐幼童的惡性,及犯後內心備受煎熬等情狀,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維持7年2月徒刑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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