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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品走私案判7年半 前警官李哲銘停止羈押

2020/7/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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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7日電)去年蘭嶼外海1500公斤毒品走私案,前蘭嶼分駐所長李哲銘二審判7年6個月,因已羈押13個月,日前高分院裁定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但限制出境、出海,每週三必須到派出所報到。

台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台東分局去年初接獲情資,毒梟將從柬埔寨走私毒品以蘭嶼為中繼站,接著從台東富岡漁港上岸,警方於是聯合海巡單位組專案小組予以偵破,起出1500公斤安非他命和愷他命。

檢察官將集團7人提起公訴,其中前蘭嶼分駐所長李哲銘涉案受矚目。

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李哲銘有期徒刑6年6個月,今年6月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改判7年6個月,其他共犯同樣加重刑期。

李哲銘日前向花蓮高分院提出停止羈押,高分院審酌李哲銘從民國108年6月案發後就被羈押,至今已有13個月,且案件審理進展和證據資料蒐集、調查情況已有一個階段,同意予以30萬元交保。

不過,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從釋放時起於每週三前往居住派出所報到。(編輯:方沛清)1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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